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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好人”推荐评选办法(试行)

《甘孜日报》    2016年08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央、省文明办关于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的相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甘孜好人”评选工作,形成推荐、评议、宣传、学习“甘孜好人”的长效机制,切实推动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各行各业的原则;坚持事迹真实,事迹典型的原则;坚持自下而上,逐级评选的原则。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感恩、遵纪守法,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表现突出的,事迹朴实感人,深受群众赞誉和认可。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甘孜州公民;在甘孜州学习、工作、生活的外籍公民;不限性别、民族、职业,不限个人和群体,均可参与。
    第四章 评选类别
    第五条 甘孜好人评选分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五类。具体标准:
    (一)“助人为乐”类:长期主动无私帮助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受到群众广泛赞扬。
    (二)“见义勇为”类: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勇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为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贡献。
    (三)“诚实守信”类: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坚持诚信为本、言而有信、谨守诺言、坚守担当、表里如一,享有良好的信誉。
    (四)“敬业奉献”类: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服务群众,提升效率等方面贡献突出,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迹。
    (五)“孝老爱亲”类:孝敬父母、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家庭和谐,事迹感人,群众赞扬。
    第五章 评选层级
    第六条 评选分为“甘孜好人”和“十大感动甘孜最美好人”两个层级,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甘孜好人”每季度评选一次,名额不限;“十大感动甘孜最美好人”每两年评选一次,从两年内评选出的“甘孜好人”中产生,设置获奖者10个,提名奖10个。
    第六章 评选流程
    第七条 甘孜好人评选分为推荐申报、汇总审核、评议公示、命名表彰四个环节。具体如下:
    (一)推荐申报。采取组织(单位、行业)推荐、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县(市)文明办、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可按月进行审定、汇总,在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公示且无异议后,按季度向州文明办推荐申报,名额不限。每季度月末10日—25日为集中推荐申报时间。
    (二)汇总审核。州文明办对县(市)、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初审。
    (三)评议公示。
    1。州文明办将审核后的“甘孜好人”初步候选人名单,分季度提交甘孜州“甘孜好人”评审委员会评议,同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各界评议。州文明办综合“甘孜好人”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和社会公众评议结果,确定正式候选人,报州文明委研究批准,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甘孜好人”人选。
    2。评选出的“甘孜好人”作为“十大感动甘孜最美好人”候选人,由州文明办分年按届提交“甘孜好人”评审委员会评议和广泛接受社会各界评议,州文明办综合“甘孜好人”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和社会公众评议结果,确定正式候选人,报州文明委研究批准,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十大感动甘孜最美好人”人选。
    (四)命名表彰。获得“甘孜好人”荣誉称号的,州委宣传部、州文明办联合进行命名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得“十大感动甘孜最美好人”荣誉称号的,由州文明委进行命名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宣传学习
    第八条 在城镇社区、农村牧区、公共场所、行业系统、机关单位的宣传栏、公告栏、报刊栏、部门网站等规范设立州、县、乡、村四级“好人榜”,并依托“道德讲堂”,在机关、学校、企业、社区、村镇、军营广泛宣传好人事迹。
    第九条 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甘孜好人”原型和事迹组织创作文艺作品;结合基层群众宣教活动,组织开展身边好人先进事迹宣讲活动。
    第十条 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手机客户端、短信、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学习宣传甘孜好人活动,展示甘孜好人风采。
    第八章 撤销称号
    第十一条“甘孜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州委宣传部、州文明办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十大感动甘孜最美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州文明委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奖杯: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申报时违反评选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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