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 2014年12月26日
日前,四川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康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就业、社保和生态修复等方面总计15条政策措施。
财政方面,将给予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实行总额包干,由甘孜州统筹安排使用;给予地震灾区城乡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在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补助资金包干总额中列支。
税收方面,企业对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2015年至2017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减征七成个人所得税。
金融方面,对既是灾区县又是扶贫开发重点县县域内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其新增支农再贷款执行降1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土地方面,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经国土资源部授权后由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
就业方面,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批准因灾停产、歇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生态修复和地灾防治方面,优先将地震灾区符合条件的陡坡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对灾区农房重建所需采伐限额指标予以支持。(罗之飏 记者 梁现瑞 陈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