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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草案)》

《甘孜日报》    2015年01月26日

小组审议。白玛 摄
     本网讯(陈建兵 耿冉)1月23日至25日,州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了《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草案)》。
  早在1997年11月21日州七届人大会五次会议上通过了《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施行。而为什么此次会议会重新制定《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呢?
  在关于制定《条例(草案)》情况的说明上我们找到了答案,由于原条例已经实施15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变化,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式,而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中,对执法主体责任、内容、职能、职责和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补充,使其更为完善。
  《条例(草案)》共设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藏族语言文字学习研究、藏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藏族语言文字队伍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草案)》与原条例的区别从名称上即能看出,原条例只是针对藏语言使用作了规范,而重新制定的《条例(草案)》不仅涉及藏语言文字的“使用”,也包含了藏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管理和发展”等。《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自治州通用藏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语言文字。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学习使用藏族语言文字,提倡藏族公民在学习使用藏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于藏族语言文字社会用字的规范标准,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中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文字具体的规范标准,具体对使用文字的准确性、范围及藏文与国家通用文字的排列规则等都做出相应规定。
  除此之外,《条例(草案)》还对藏族语言文字管理职责和任务进行规定,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了州、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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