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正值“十二五”规划收官之年、“十三五”规划编制之年,以及深入贯彻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之年,全国人大人大常委23日在京召开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了这部法律的执法检查。
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已经3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06年、2007年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和跟踪检查,2012年以来又连续三年开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题调研。此次执法检查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来的第二次检查。
据介绍,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和矛盾的凸显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但面临的矛盾多种多样,既有历史遗留下的问题,又有解决旧矛盾过程中产生的新矛盾,还有大量随着国内外形势变化出现的新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为直面差距,分析矛盾,解决问题,此次执法检查将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包括交通、水利建设情况,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减免情况,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和补偿机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资源开发补偿和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少数民族干部选拔配备和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及培养各类人才的情况;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制定情况,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等,作为检查重点。
执法检查组将分成5个小组,于今年7月中旬至9月,分赴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0个省区进行检查。12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听取关于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