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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不装限速装置 6月起最高罚款万元

四川日报    2016年05月19日

  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经发现将停业整顿1至3个月,危化品等运输货车必须加装卫星定位装置……今年6月1日起,经修正的《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记者梳理发现,三部规章有多处新增条款,例如客运车辆限速装置安装、货运违禁物品查验、机动车维修透明化服务等。
  5月17日,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客运
  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停业整顿1-3个月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对其适用的对象进行了界定:在四川省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上对象应该遵守本办法,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旅客的安全,新客运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违反办法规定,发生道路运输行车死亡事故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中止事故车辆及线路的客运经营,排查隐患并限期消除。同时,新客运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道路运管机构应当责令客运经营者对相关车辆停运整顿1-3个月;整顿期满后仍然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说。
  客运车辆均需安装限速100公里装置
  根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保障其正常运行。此外,客运经营者还应当保障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据了解,该限速装置是安装在车辆发动机上,通过技术手段控制发动机的供油,使车辆最高限速不超过100公里。
  如果未按规定安装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会有什么后果?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样,如果客运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客运经营者知晓却仍安排其从事经营活动,将对客运经营者处以3000-10000元的罚款。”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说。
  货运
  危险货物等三类运输车辆 必须加装卫星定位装置

  最新的《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明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集装箱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新货运办法对于零担货运进行了明确规定,所谓零担货运,即运量零星、批数较多、到站分散的货物。据了解,我国道路零担货物运输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利用零担运输渠道夹带违禁物品、瞒报运输危险物品的现象时有发生。
  新办法明确,零担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违禁物品查验制度。从事零担货运装卸和运输的货运站(场),应当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如果未按规定建立相关查验制度或未配备相应设备,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5万的罚款;未按要求改正,则将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
  需公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 提供维修全过程信息查询

  车辆维修中,维修过程不透明常常为广大车主所诟病:配件以次充好、故障诊断不透明、漫天要价……5月17日,华西都市报记者走访成都城区内多家汽修店,发现少有公示维修项目和收费标准,大多是口头议价。
  对于这些现象,新的《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均有所规定。新办法指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提供车辆维修全过程查询服务,若使用旧配件或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应当征得托修人的书面同意;而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客运车辆的托修人自备涉及汽车发动机、底盘、电器设备的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
  此外,新办法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按规定公示维修项目和收费标准,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场质量保证期制度,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械故障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修复和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张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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