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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办法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地

《四川日报》    2016年06月24日

    本网讯(记者 刘佳)记者6月22日从省委办公厅获悉,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该厅日前印发《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对巡察工作机构人员、巡察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及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进行明确,旨在通过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形成省、市、县三级巡视巡察监督格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在基层落地。
    《办法》共7章47条,结合中央要求和巡察工作实际,对市县实施巡察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及市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巡察办、巡察组的设置、职责以及巡察人员应该具备的条件等。
    《办法》明确市(州)应把县(市、区)纳入巡察范围,规定市(州)党委每届任期内,应对所有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另外,重点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精神新要求,强调政治巡察,围绕“六项纪律”,紧扣“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同时,明确了巡察工作的方式,划定了巡察组的权力边界,规定巡察组可采取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开展专项检查等14种方式开展工作。
    《办法》还借鉴巡视工作做法,对巡察准备、巡察了解、巡察报告、巡察反馈、巡察移交、巡察整改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派出巡察组的党组织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巡察工作人员、被巡察地区和单位四类主体的纪律要求和追责情形。
    “《办法》鲜明提出强化政治巡察,强调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党委承担巡察主体责任,体现了坚强的党性原则。”省委巡视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体现了依规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并突出市县基层实际,真正解决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同时,规范市县巡察机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巡察工作开展有了衡量的尺子、具体的标准和操作的规范。《办法》还规范了市(州)巡视联络机构和巡察机构的关系,明确原市(州)巡视联络机构并入巡察机构,使巡察机构既履行巡察职能,又承担巡视联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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