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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川日报    2016年09月06日

   超亿元项目按期开工奖百万
    本网讯(徐登林)9月4日,州委召开常委会,审定通过《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明确了财政奖补、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极富“含金量”的系列优惠政策。
    财政奖补方面,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自项目签约之日起50天内完成项目公司注册并开工建设的,给予100万元特殊奖励。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州投资,签订正式合同,注册公司并开工建设,完成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按5%-8%的比例给予奖励;完成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3%-5%比例给予奖励;完成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1%-3%比例给予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0万元,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甘孜州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成功的,在按有关规定申报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已经上市和新培育上市企业融资1亿元以上且用于投资本地工业发展的,按新增固定资产额的千分之一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及服务企业在甘孜州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投资补助。
    税收优惠方面,对在我州注册登记的企业,凡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3年增值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费用减免方面,投资者在我州兴办企业,或与我州亏损企业合资、合作,除政策规定不能减免的外,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其城建配套费按收费标准下线收取;国家规定的事业性收费能免的予以免收,不能免的按其标准下线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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