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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确环保工作职责分工涉及45个部门(单位)

四川日报    2016年12月21日

   ●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置设施从建设到运管、确保达标排放,由住建部门负责

   ●巡查和制止露天烧秸秆行为,主要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

   ●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由农业部门负责,国土开发造成土壤污染由国土部门监管

  本网讯(刘宇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方案》明确,我省环保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负总责,多部门齐抓共管。1220日,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表示,环保、发改、住建等45个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厘清了环保责任分工,划清了责任界线,拧紧了责任发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环保新格局。

  根据《方案》,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环保工作负总责。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中,将把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党委负责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组织开展环保督察(检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强化环保责任追究。县级以上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污染防治,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等。

  《方案》强化了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防治辖区内秸秆焚烧、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职责。农村垃圾的收集和转运、社区和集中安置区的污水处理,也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实施。

  党委和政府的35个职能部门、8个中央驻川单位及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在环保工作中各司其职。

  从发展布局和发展方式上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合理确定发展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等责任,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工作。

  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省环保工作。负责起草地方环保立法草案,拟定环保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统一监管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目标考核。

  环保职责分工,有利于打好全省污染防治“三大战役”。以治霾为例,针对扬尘污染,建筑施工扬尘、城区内道路扬尘归住建部门管,公路扬尘归交通运输部门管。秸秆禁烧中,巡查和及时制止露天烧秸秆行为主要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农业部门指导秸秆资源化利用,环保部门强化禁烧督查。公安部门负责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群众发现餐饮油烟污染,可向住建部门投诉。

  治水战中,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置设施从建设到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以及确保达标排放,均由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的黑臭水体治理,也由住建部门牵头开展。

  群众关注的饮用水水质,从饮用水源地—进入水厂处理—水龙头出水三环节,由3部门分段监管。如对河流或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存疑、对水厂生产环节存疑或对水龙头出水卫生状况存疑,可分别向环保、住建和卫生计生部门反映和投诉。

  水利部门对重要江河湖泊有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的职责。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攀枝花钒钛高新区企业向金沙江排污事件中,该市水务部门因未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监管好企业在金沙江乱设排污口问题,将被追责。

  治土战在“谁污染谁治理”前提下,由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由环保部门负责,农业部门负责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国土开发等造成的土壤污染由国土部门监管,城市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由国土和住建部门负责。《方案》明确了商务部门“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职责,筛选引入环境友好型项目。

  相关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组织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环保等部门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处理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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