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 2017年02月27日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本网讯(刘星)2月22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预案共分7部分,包括总则,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附则。同时,重点明确了组织指挥机构,牵头部门职责,并对应急处置程序进行规范。
该预案适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超出市(州)政府处置能力,或者跨市(州)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其中,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情况;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等情况。
预案明确,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省政府安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分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州)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预案明确,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在川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抄报省安全监管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在现场指挥中,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指挥;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救援支持等。
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