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7年05月12日
本网讯(本网记者)为切实维护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近日,我州出台关于企业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办法。
该办法主要体现四大特点:一是领取条件。凡符合我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但是申领病残津贴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二是待遇标准。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三是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现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批准的次月起,向本人按月支付病残津贴。四是施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