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7年06月22日
据新华社电 6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5起脱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在通报的一起案例中,2008年,泸定县泸桥镇押卓庄子村党支部书记朱洪华以村之名,虚列会员、虚设社团负责人,申请成立村级社区互助社,获得了泸定县扶贫办和财政局拨付的15万元国家财政配套资金。此后,朱洪华先后5次挪用互助社公款20余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之便在施工项目协调中索要财物。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莫红介绍,当前我省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特点之一,就是涉案人员身份多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等“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以及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等。从涉及罪名来看,在扶贫开发项目中或者在申报扶贫开发项目中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是近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并日益成为基层职务犯罪的重点。被查处的基层职务犯罪被告人,其犯罪手段直接简单,一般都是直接收受、索取或者打白条入账、收入不入账、虚列开支、冒领骗取等。
虽然脱贫攻坚领域的职务犯罪金额相比其他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小,但是侵占的都是特定款物,且损害的是特定群体的切身利益,因此此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全省法院开展打击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审判活动,将依法从严惩处脱贫攻坚中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我省脱贫攻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天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分别为: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吉牛石铁贪污案,筠连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胡永勇玩忽职守案,泸定县人民法院审判的朱洪华挪用公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古蔺县人民法院审判的钟少岩、楼碧波滥用职权、贪污案,小金县人民法院审判的马军力等五人贪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