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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新华社    2019年05月07日

压紧压实职责 形成闭环责任体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强调,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以下简称督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真督实察、逐层传导、强化问责,努力形成从党政主要负责人到其他领导干部直至全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闭环责任体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

  规定指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在本规定中统称“督察单位”。

  规定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地方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的党组织领导和监督本单位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

  规定指出,督察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等方式进行。督察单位组织开展书面督察,应当要求被督察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督察单位组织开展实地督察,应当深入被督察单位,通过多种形式明察暗访,了解被督察单位实际情况。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听取被督察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情况汇报;查阅、复制有关制度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等;询问、约谈有关单位和个人;实地走访、暗访;对收到的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其他必要的措施。

  规定指出,每年4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每年3月1日之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本级督察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督察单位。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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