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康巴传媒网 >> 新闻 >> 公示公告 >> 浏览文章

甘孜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甘孜日报》    2014年10月09日

为进一步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甘孜州烟草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规定的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督管理办法仅指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类烟草专卖许可证(含: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后续监管遵循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政府部门和市场的关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优化运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监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州级、县级烟草专卖局针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予以查处。
  五、监管职责如下:
  (一)县级烟草专卖局承担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的审批事项;
  (二)州级、县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承担对本条第一项审批事项的监督,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县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照地方政府部门信息平台,及时做好与工商部门许可审批、资质资格等事项信息互通,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六、州级、县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二)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三)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七、州级、县级烟草专卖局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八、州级、县级烟草专卖局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工商机关依法监督查处:
  (一)未经工商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
  (二)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三)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九、州级、县级烟草专卖局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烟草专卖信息管理系统中同步录入涉烟案件相关信息,并形成卷宗。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的,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
  十、州级、县级烟草专卖局在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督时,应当做好如下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保障。在配合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要适应工商登记制度要求,调整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抓好与地方政府部门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维护及保障工作;
  (二)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烟草专卖局举报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涉烟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烟草市场监管举报电话为:12313,州县两级烟草专卖局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健全合理布局。县级烟草专卖局应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烟草制品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予以健全、细化,确保辖区卷烟零售点设置科学、合理、便民,保障烟草制品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辖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
 
  • 上一篇:甘孜州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警车及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机动车号牌管理专项整治的公告
  • 下一篇:华西专家派驻州人民医院开展工作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