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治州”战略,依靠法治、运用法律维护全州社会局势持续稳定、和谐有序。州委决定于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5月31日在全州开展“依法治州集中整治行动”。集中整治行动期间,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甘孜州公安局、甘孜州司法局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所有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和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通告内容如下:
一、实施犯罪后潜逃的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
二、犯罪嫌疑人员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严禁非法制造(改制)、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各类爆炸物品和军用枪、射击运动枪、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五、严禁非法私藏、持有、携带、使用、处置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六、有以上第四条、第五条行为或者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并将非法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前投案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
七、对逾期拒不投案的,依法从严惩处;对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对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或者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控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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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