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为切实提高全州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震慑涉税违法和警示教育,现将泸定县同康大药房一案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泸定县同康大药房于2012年11月12日成立,2014年4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范围: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等;法定代表人姓名:余波;经营地址:泸定县泸桥镇成武路万宝香颂负一层5、6号。
二、违法事实
2014年12月19日,该药房取得湖北省武汉慧宝源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42140 发票号码:24338394-24338397,28338409),销售额共计为460,468.00元,进项税额共计为78,279.63元,并于2014年12月30日将上述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申报认证抵扣。经查,该五份发票属江苏省徐州市达京商贸有限公司领购,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的销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以及开户行及账号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该药房取得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已申报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8,279.63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三、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了该药房偷税造成少缴的增值税、滞纳金以及罚款共计130,609.57元。
希望全州广大纳税人切实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加强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提高纳税意识,避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公告
甘孜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