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全州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震慑涉税违法和警示教育,现将易门建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易门建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主行业是开采辅助活动,于2012年9月1日在九龙县国家税务局大河边分局进行的临时税务登记,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矿业开发项目管理,矿山生产经营管理,矿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等;法定代表人:段建华;生产经营地址:九龙县魁多乡。
二、违法事实
2014年11月,该公司取得江苏省无锡市客致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43130,发票号码为:10529022~10529030),销售额共计为820,512.85元,进项税额合计139,487.15元,并于2014年11月和12月将上述九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申报认证抵扣。经查,该业务是从云南英姿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四台履带式扒渣机(已退货),而云南英姿商贸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为无锡市客致贸易有限公司,属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该公司取得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已申报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9,487.15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三、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了该公司偷税造成少缴的增值税、滞纳金以及罚款共计232,804.06元。
希望全州广大纳税人切实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加强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提高纳税意识,避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公告
甘孜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