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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的通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08月18日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即: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不得超过55吨的车辆超限认定标准。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物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当事人必须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法进行: 1.实施卸载;2.处以罚款;3.违法记分;4.对违法超限超载记录超过规定次数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吊销和处理;5.属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按规定予以拆解、报废。
    三、沙石场、矿石、建材等货源单位和经营业主,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装载配载,不准为拼装、改装车辆装载配载。凡发现违规装载的,采取源头装载责任倒查,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四、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飘散的,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掉落、遗洒或飘散物妨碍交通安全及造成路面污染的车辆,由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各运输单位、货运场站和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公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检查。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州交通路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 (0836-2813289,0836-2812142)。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七、本通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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