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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标准界定的实施办法

甘孜日报    2017年06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州食品监管工作实际,现对我州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标准界定提出如下认定标准:

    一、食品小作坊认定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从事传统的、技术含量要求不高、食品风险较小的食品生产加工;

    (二)固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下(个人或家庭人员参与,也可能有少量季节性帮工);

    (三)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实际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下;

    (四)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小经营店认定标准

    (一)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经营场所面积小于40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潜在风险较小、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包括小型餐馆(烧烤、火锅)、小快餐店、小吃店、小饮品店(咖啡馆、酒吧、茶座,鲜奶吧除外)、现制现售(糕点、卤味)、小农家乐等。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从事预包装食品贩卖的食品经营门店或从事即时制作并提供就餐场所的微型餐饮店;

    2.固定从业人员3人及以下;

    3.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40平方米及以下;

    4.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门店;

    2.固定从业人员3人及以下;

    3.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及以下;

    4.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三、食品摊贩的认定标准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包括在指定区域、划定区域、城乡结合部和街头、路边所有无固经营门店的食品摊贩(流动摊贩)。

    其具体认定标准是:

    (一)在集中交易市场(农贸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经营;

    (二)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

    四、不予办理备案的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不适用于三小备案:

    (一)学校、养老、托幼机构的食堂和内部食品经营的,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二)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应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目前,已经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继续有效。在有效期届满后,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的具体条件再确定是否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五、本标准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甘孜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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