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7年07月06日
甘孜州环境保护局 甘孜州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州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我州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在我州登记注册和异地在我州进行环保检验的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检验有效期一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开展检验业务,出具真实、有效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报告。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相关证照、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举报电话等,并保持检验场所秩序良好,不得参与非法中介活动,不得伪造及篡改检验数据,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
五、未进行环保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六、经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凭维修证明到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面向社会及时公布具有资质的维修企业名单。
七、公务用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车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符合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测机构名单(第一批)
甘孜州环境保护局 甘孜州公安局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