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4年01月13日
本网讯( 贾雄翔)近日,由泸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一起非法采伐、运输、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依法公开宣判,保护了该县生态文明。
2013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等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共同商量后,在位于泸定县得妥乡发旺村紫厂沟(小地名)国有林区内使用油锯非法盗伐红豆杉木共计12 株,并将非法盗伐红豆杉断筒后藏匿在国有林区内。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电话同买家屈某某、苏某某取得联系并约定在石棉县进行交易。随后被告人杨某某联系车主邓某某一起将红豆杉运往石棉县,几人在石棉县殡仪馆被泸定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挡获。经鉴定,涉案树种均符合红豆杉科红豆杉属树种的基本形态特征,保护级别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共计2.259立方米。
经泸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参与非法采伐、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杨某某等4人被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油锯2把。参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被告人苏某、屈某某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0元,没收红豆衫原木20件。
在该案审查过程中,经依法对参与运输的邓某某进行传唤讯问,邓某某对于协助杨某某等人运输红豆杉木的行为供认不讳,结合其它在案证据,该院认为邓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依法对其进行追诉。经法庭审理,被告人邓某某因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没收运输工具汽车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