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21年10月11日
本网讯 近日,理塘县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方式,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消除分歧,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同意支付原告马某某的劳务费及案件诉讼费共计53567元。
该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至2020年8月期间,为被告某某公司提供劳务并出售树枝给被告。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树枝货款,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马某某53000元未支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于今年3月写下欠条,承诺于今年5月30日前支付结清。7月14日,因被告并未按时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再次约定,李某某于7月31日前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劳务费及树枝费。约定的还款日期已到,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内容向原告付清劳务费及树枝货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理塘县法院,要求被告结清所欠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组织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最终双方当事人均理性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
四郎正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