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 2014年06月24日
本网讯(县纪委)近日,稻城县纪委(监察局)下发《关于重申切实加强公务车辆管理,严禁领导干部私驾私用公车有关规定的通知》。
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用公款和公务用车学习驾驶技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得驾驶公车。因特殊业务和工作需要,需由领导或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公车的,由相应单位从严管理;禁止用公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休闲娱乐、接送子女上学、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查实公车私用私驾行为,由该县纪委(监察局)进行诫勉谈话,并公开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一律先停职,再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均由个人负责赔偿和承担;因公车私用被上级部门查处、新闻媒体曝光或私自使用警车等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从重处理,对涉及单位、部门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进行扣分、降档,直至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