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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国资公司原总经理刘华一审获刑13年

《甘孜日报》    2015年07月29日

    本网讯(措姆)7月20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州国资公司原总经理刘华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所得赃款人民币66万元,判决生效后上交国库,继续追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7万元。
    法院认为:刘华作为国家公务员,利用担任州国税局局长、州财政局局长、州国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73万元,以及被告人刘华与欧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向财评协作机构介绍项目,收取协作机构介绍费共计人民币544893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华收受他人贿赂具有索贿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家属为其退缴部分赃款66万元,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且没有合理的解释理由,根据两高关于认定自首“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的规定,不能认定刘华为自首,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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