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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修订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本站原创    2015年09月11日

    本网讯(局办)近日,我州对现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了修订和完善,并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的政策如下。
    ——起付标准。州内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起付标准50元;州内二级医院起付标准100元;州外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和州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500元;州外三级公立医院和定点民营医院起付标准700元;州外未定点民营医院起付标准1500元。
    ——支付标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选择第一档筹资标准缴费的,州内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支付比例为90%;州内二级医院支付比例为75%;州外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和州内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70%;州外三级公立医院和定点民营医院支付比例为60%;州外未定点民营医院支付比例为40%。选择第二档筹资标准缴费的,在以上对应医院支付比例上增加5%。城乡参保居民未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和未执行逐级转诊的患者,按照上述医院等级对应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计算出报销金额的60%为实际报销金额。
    ——封顶线。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包含住院报销、门诊特殊疾病报销、重大疾病报销。选择第一档筹资标准缴费的,封顶限额为10万元;选择第二档筹资标准缴费的,封顶限额为15万元。
    ——对困难人群的补助。困难人群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其中: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人员由参保地县(市)人民政府按第一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参保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资金第一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优抚对象参保由民政部门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第一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城乡低保对象参保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资金给予60元/人/年定额补助。
    ——城乡居民参保时间。城乡居民每年参保缴费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参保缴费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统筹。城乡参保居民可自主在州内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购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不超过100元/人,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比例直接报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报销比例为80%,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
    ——城乡居民转城镇职工缴费年限折算。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城乡居民(不含学生)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足缴费年限一年折算3个月合并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参保的自续保之日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参保的自续保之日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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