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3年11月27日
本网讯(央西)为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综合把关、监督制约、参谋助手三项基本职能,结合审理工作实际,州纪委监察局创新建立 “123”审理工作机制。
“1”是一个互动。在坚持案件查审分离的基础上,实现案件审理与案件检查的互动。
“2”是两次谈话。一是处分前谈话;二是处分决定宣布前的谈话。对受处分人员进行两次谈话,进一步核对事实,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使案件定性处理准确。有利于保障受处分人权利,通过进一步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受处分人真正认识错误,充分体现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精神,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3”是三类把关。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州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违反政治纪律案件、拟给予正科级领导干部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和贪污贿赂案件违纪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类案件,在审理报告形成后,请示县委、县政府和派驻部门党组(党委)之前,报州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核,共同研究把好案件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