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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出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甘孜日报》    2014年02月17日

 本网讯(州防火办) 为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尽最大努力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经州委、州政府批准,我州正式出台了《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政处分条例为依据,以《甘孜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为基础,以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开展情况及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情况为评判标准,逐款明确了州、县、乡、村四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办法》规定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不力、不依法履行职责、森林草原火灾多发的县委书记、县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护林员、草管员;州、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州、县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局长、副局长、专职副指挥长、防火办主任、乡(镇)森林草原防火专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括党纪、政纪处分两部分,党纪处分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政纪处分从诫勉谈话直至开除公职。

 《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州委、州政府对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也必将进一步推动全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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