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4年04月22日
本网讯(王振进 记者 张磊) 4月11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次委托异地执行未果的2010年生效案件被执行人敏XX依法予以司法拘留处罚并立即执行。
据办案人员介绍,申请执行人马XX因被执行人敏XX具有一定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高位瘫痪,2010年12月6日判决生效的马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执行人敏XX向马XX承担经济赔偿70652.39元。判决生效以后,被执行人敏XX一直以无能力赔付为由拒不履行判决生效赔偿款,并逃逸3年有余。州中级人民法院曾先后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X法院和常住地西藏自治区XX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均未果。
4月10日,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马XX妻子提供线索,在炉霍县境内找到被执行人敏XX,执行法官对其规避法律、拒不执行的行为作了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仍拒不承担赔偿款。4月11日,执行法官再次向被执行人讲清国家法律,但被执行人以无给付能力为由再次拒不执行。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敏XX无视国法,交通肇事后以无能力给付赔偿款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逃逸3年余行为,依法决定予以司法拘留。14日,在强硬措施督促和执行法官耐心调解下,被执行人敏XX家属和受害人家属达成6万元和解协议并现场兑付。被执行人敏XX被司法拘留3天以后,鉴于当事双方已解决纠纷,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