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 宏 常桂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所谓法治文化是指一定国家的人们在参与各种法律活动时采取的行为模式和内心遵循的行为准则,反映了人们对法治性质、功能等相关问题的理解与评价,体现了人们对法治的认同与尊崇。
法治文化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不断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法治观念。如果人们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再好的法律制度也会因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法律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完备法律制度和严格司法体系对于法治社会建设不可缺少。同样,想建成法治社会仅靠制度不够,还必须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环境。法治文化渗透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法律毕竟有一定适用范围,人们社会生活领域总会有一些方面是法律难以调整的,例如思想问题、信仰问题等等。在这些法律规范外的社会生活领域,法治文化却可以发挥调整作用,促使人们行为和价值观念适合法治社会需要。人们在接受法治文化后才能真正领会法治真谛,发自内心地真诚信仰法律,从而自觉地遵从法律,依法办事。
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将法治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基础,应将法治宣传教育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以满足人民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了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须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法治精神融入人民内心,培育起法律信仰,树立起法律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只有人民对法律产生信仰,法律权威才能确立。
形成符合我国法治建设实际的法治文化。发掘我国传统文化中合理成分并加以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有重视道德教育、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强调人际关系和谐等有益思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过程中,对我国传统文化应坚持吸取精华、剔除糟粕的原则和态度,重视吸收我国传统文化优秀成分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培育适合我国国情并受到人们广泛认同的法治文化。同时,应重视吸收国外法治先进成果,坚持为我所用原则,对这些成果进行创造性转换,以适应我国法治社会建设需要。
积极推动全社会参与法治实践。深入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公民道德建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引导人们依法维护权益、自觉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完善立足基层、服务基层的法治工作机制和相关保障,积极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这需要强化法律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纠纷中的权威地位,在法治轨道上预防化解各种社会纠纷,建立起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的体制机制,改变信访不信法观念和行为,促使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化解纠纷、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