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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法治现代化水平

《甘孜日报》    2016年01月27日

    ■ 马怀德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是我国现阶段推进法治现代化要实现的目标。
    法治现代化水平既是一个国家制度价值的体现,也是政治文明程度的体现,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我们的制度体系才能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定型,越来越向现代化方向迈进。
    法治现代化是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法治现代化所要求的依法执政实际上是执政党执政能力提升的一种表现。法治现代化更加注重用法治的方式治国理政,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也更加依靠法治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法治现代化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精神就是宪法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具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追究。因此,现代法治要求一切组织机构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的权威依靠人民的信仰、依靠人民的信赖和维护,同时人民也有义务自觉遵守和履行宪法法律。
    法治现代化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应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关键,坚持立法先行。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到立法全过程,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推进法治现代化,既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也要注重将执法力量下沉到基层,加强联合执法,强化综合执法。加大重要领域执法力度,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司法改革。现代法治社会必然是司法具有公信力、司法公正的社会。目前,应从优化职权配置着手,推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谁打招呼、批条子、打电话了,都要做记录、做通报,而且要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避免法官因判案而受到打击报复,这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之举。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现代化的实现需要提升全社会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应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以上带下的示范作用,增强他们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意识,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中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意识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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