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背景
去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本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中新网3月1日消息)
■欧阳美书
如果把人类所需要所做的一切,都理解为“生活”,那么法律、道德、纪律等现象则可称之为“规则”。生活离不开规则,生活需要规则的引领。惟有在“规则”约束之下的“生活”,才是正常的、健康的、必要且必须的,才会触摸到自由、幸福的边缘。如果失去了规则,哪怕财富再多,地位再高,名气再大,也不过是宠物似的生存罢了。
因为,规则不只是给生活带来约束,还给我们的生命带来了尊严!我等凡夫俗子,惟有在规则的保护之下,才能挺直腰板、伸展双臂,热情地拥抱生活,才有可能实现个体生命的蜕变与升华。
由此推断,那些在规则之外的生活、行为、思想,则可称之为“罪恶”。罪恶,属于规则要惩处、剪除的对象。家庭暴力,无论古今中外,皆属于罪恶,属于隐藏在人性深处的丑恶。在一些极端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我们发现,其人性之丑恶的程度,比当年侵略中国的日本鬼子更甚,是真正的禽兽不如!
改革开放以来,生活各方面都在不停地“翻番”,可谓成就巨大。但客观地说,关于规则的制定与执行,却滞后于实际的生活,某些领域的无序与混乱,某些丑恶现象、行为的屡禁不止,便是规则制定滞后或规则执行不力的证明。
中国人是重家庭与亲情的民族,传统中国人把“忠孝”作为道德的最高准绳。即便今天,网络上也有“孝子无大恶”的说法。孝悌,当之无愧是中国传统家庭的主流价值观。或许,正是无数孝悌,无数贞节烈妇、无数望子成龙成凤的故事,掩盖了存在于中国家庭生活中的恶灵、邪灵——家庭暴力。
或许有人会说,家庭暴力是旧时代“夫权”思想的残存,这个说法有道理,但并不是唯一。家庭暴力,虽然主要表现为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人身侵害,但却不是全部。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说,所谓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之间”这个定语说明,家庭暴力,可能来自于男性(丈夫),也有可能来自于女性(妻子),还有可能来自于他人。
过去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亦有“夫叫妾死妾不得不死”的现实,所以法不进家庭。过去的这种现象,情有可原,因为在封建农耕时代,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确实比现代要有限得多。然而,时代车轮滚滚向前,中国脱离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已经六十余年,旧时代的恶习,隐藏在人性深处的丑恶,确实到了该彻底铲除的时候了,即便事实上还不能彻底消灭与铲除,但规则必须预先立下。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月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显得非常紧迫、及时!
媒体报道说,《反家庭暴力法》开始生效后,“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焦点。”笔者并不完全赞同“有关部门”这个说法,因为,“家暴”的私密性很强,如果受到“家暴”侵害的社会成员还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陈腐意识,受害者如果不敢、不愿举证,受害者举证后如果还继续受到家暴迫害,这部《反家庭暴力法》恐怕很难落起到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