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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义老板行为的法理根据

本站原创    2016年04月25日

    ■欧阳美书
    ☆话题背景
    日前,顺丰快递小哥因刮到小轿车,被司机多次掌掴,引起社会强烈关注。顺风总裁在微信朋友圈发信说:“我王卫向着所有的朋友声明!如果这事我不追究到底!我不再配做顺风总裁!”(人民日报[微信]4月19日消息)
    这则消息,之所以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是因为它像极了一个江湖故事:小弟在外受了委屈,大哥为小弟撑腰找回场子。社会评论亦多从“安全感”、“行业歧视”、“对员工的尊重”等角度分析事件的原因与感受,为顺风总裁的行为点赞。
    但笔者以为,空泛地谈论上述社会观点,或仅仅将这个事件当成一个江湖传闻,是很不够的。社会之所以“强烈关注”,而媒体大多对顺风总裁的态度言行持正面评价,并不仅仅是同情心或类似于感同身受的心理在作怪。在笔者看来,这一切,都应深切地归结为国家宪法的相关规定,也即在此次事件中,顺风总裁的行为与社会各界的观点,都有自己的法理根据。
    这个法理根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其中“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体”,它包含了对敌人实行专政以及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两个方面;而“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其核心内涵是“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归于人民”。无论是宪法或其他根据宪法而制定的相关法律,都在不断地强调“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法理根据。
    《宪法》规定很好,但如何落到实处却还有不足。譬如对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宪法主张,落实到具体的立法与执法层面,往往就不尽人意。以顺风快递小哥被打一事为例,一般性法律处理,可能是让打人者口头道歉,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则可。如果快递小哥要求“严惩”打人者,不但可能得不到法官的支持,甚至还可能得不到社会舆论的支持,因为法官会说快递小哥的主张“于法无据”,社会舆论会说快递小哥“贪得无厌”。
    然而,包括法律、法官、公民、舆论在内都知道,如果仅仅赔偿几百几千块钱、口头道歉了事,那么,“我有钱,就任性”、“我有权有势,就任性”的社会毒瘤,则永远根治不了。而我们存在的诸多社会问题,不就是一些“任性”之人造成的么?
    人民当家作主的法理内核,表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的主人。要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法理内核与政治伦理诉求落到实处,就必须保障人民的权利,满足人民的需要。而人民的权利与需要,不外就是马斯洛提出的人类需求五大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
    满足人民的“尊重需求”,尊重每一位员工,尊重每一位社会成员!这就是顺风总裁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所在,亦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如何落到实处的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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