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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时是否可多点换位思考?

甘孜日报    2016年05月03日

    ■欧阳美书
    ☆话题背景:

    国务院对疫苗条例作出修改,增加条款:发生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区,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的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凤凰[微信]4月25日消息)
    按理说像《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像笔者这样的普通民众是没资格去说三道四的。说“没资格”并不是指没议论国家大事的政治资格,而是指没有或缺少发表某种议论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与专业素养。但笔者又以为,国家的一些法律条文经常隔三差五就要进行修改的状态,是不是太在乎所谓的专业与专家了呢。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说到底都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与约束。这里的人既是指自然人,亦是指“法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从它“动议”的那天起,它就仅仅是立法者立法的事,它还包括执法者的执法、无数公民与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两个环节。显然,我们在一些法律活动中,会发现立法者的身影多一些,立法者的意志强一些,而关于如何更好地执法,如果更有效地遵守法律,却考虑不多。而在这种意识下所通过的法律,在施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从山东济南爆发出来的疫苗事件,正是相关法律在条文与执行环节上的漏洞所造成的。在此,笔者以为去责怪无良药商,或去指责某级行政主官不作为,不过是平息舆情之举罢了,关键还是要想办法,如何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而在此,我们看到国务院的动作既快速而有效,因为国务院找到了问题的源头。
    作为一部要约束社会成员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是否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成员在守法方面的可能行为?譬如,一部“教育法”是否应该征询一下普通教师以及学生家长的意见?而一部与疫苗有关的法律,是否应该征询一下防疫与疾控部门普通医护人员以及医药流通行业的各类意见。
    而更重要的环节似乎还在于,我们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是否应该经常换位思考,或逆向思维一番?如果我就是这部法律法规的涉法者,我该怎么做?我会怎样做?如果我不按照法律条文去做,又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以及,我在守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困难?
    笔者不是在危言耸听或故弄玄虚,现实生活中的很多问题,往往就是缺乏换位思考而造成的。譬如学校的校纪,往往是学校领导或部分专家参与制定的,而较少征求一线教师或学生的意见,至少,在高中或大学层面上,笔者以为校纪校规的制定应该征求学生的意见,因为他们已经成人或接近成人了。譬如一个家庭的家规,如果仅仅是家长制定,而不征求或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意见,在当今时代恐怕难以执行下去。
    新的“疫苗条例”将规定:发生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区,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这是一条“惩罚性条文”,笔者以为这样的条文是必须的。但是,我们在立法的时候,是否应该考虑到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如何能更及时地、更有效地介入“疫苗”事务的监督与管理,而不仅仅是事后“引咎辞职”。
    因为笔者相信,好的法律不仅仅是要划定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它还应该充满着人性关怀,便于各方操作与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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