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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三人盗伐林木获刑

《甘孜日报》    2014年12月08日

  本网讯(杨雪玲)近日,泸定县检察院成功起诉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刘某、李某某、杨某某三人因犯盗伐林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李某某、杨某某三人在新兴乡共谋到燕子沟国有林区盗伐林木。次日,三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油锯、斧头(大刀)和卷尺,窜至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燕子沟景区南门关坪涅磐地西侧,盗伐云杉3株,经鉴定:活立木材积共计9.4295立方米。
  承办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三被告人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对盗伐林木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详细阐述了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被告人行为社会危害性,并针对新兴乡此类案件多发,对旁听群众进行了警示教育,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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