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6年12月31日
本网讯(万黎)近日,丹巴县法院依法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26日凌晨,被告夏某驾驶未上户且未购买保险的摩托车搭载原告之子格某从丹巴县章谷镇滨河路往西河桥方向行驶,途经章谷镇光明路水电局楼下路段时,与正在掉头的由被告叶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之子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于2016年9月18日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夏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格某先后被送往丹巴县医院、州医院治疗,被告叶某垫付治疗费2000元,叶某驾驶小轿车所投保的公司垫付10000元,被告夏某及家属垫付15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夏某家庭困难,如果依法判决可能存在执行困难的风险,再加上被告夏某和原告系同村村民,如果解决不好可能会影响两个家庭的正常生活,甚至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在征求原、被告意见后,办案法官分别找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释明法律,让当事人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一方面劝说原告要考虑到夏某家庭困难判决后执行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求叶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尽快支付赔款。
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恩怨,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