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7年03月13日
■尚文超 靳昊
当慈善遇到网络,人们有了更便捷的行善渠道,也面临着新事物带来的挑战。去年年底,刷爆微信朋友圈的“罗尔事件”,给快速成长的网络慈善带来一丝阴霾。网络个人求助被滥用,损害了人们的互信关系,一旦存在欺诈行为,更是对爱心的一种玷污,进而动摇爱心人士参与慈善事业的信心。
网络个人募捐并非法外之地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慈善法的制定成为代表委员们对网络慈善的关注。
去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网络慈善被正式纳入法治调整范畴。经民政部指定,13家网络募捐平台成为首批官方认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标志着网络募捐规范化监管的开始。
对于备受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慈善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参与慈善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个人求助属于公民个人的权利,法律没有禁止个人求助,但我们要提醒爱心人士对陌生人的求助保持理性。”
郑功成强调,个人求助虽然不在慈善法约束范围内,但如果其中涉及欺诈,我国的慈善法、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欺诈性的募捐行为也是诈骗行为,可以依据刑法定罪。所以,个人通过网络求助应当实事求是,一旦出现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完善慈善组织的桥梁作用
慈善法的实施,为慈善事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慈善事业要真正得到大发展,除了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参与外,关键还在于充当桥梁的慈善组织不断发展与壮大。
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目前,大部分慈善组织都有自己的网站,很多还与商业网站合作开展合法的网络募捐活动。
“提倡有能力帮助他人的人都通过慈善组织来捐助爱心;需要求助的人也应该通过慈善组织这一桥梁来获得帮助。”郑功成说,“慈善组织的专业性、正规性,可以保障人们的爱心用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身上。这种以慈善组织为中介的社会机制,去除的是施助者和求助者的直接对应关系,弘扬的是整个社会人心向善的氛围,也为构建施助者和求助者的平等社会关系创造了前提条件。”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建议,尽快开展对慈善组织自建网站的调研,规划并提出标准化建设方案,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同步对接系统。
致公党中央在今年的提案中提出,当前慈善组织公信力不足、运营管理不规范,是导致出现越来越多的个人求助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应积极探索将个人求助与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相结合,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规范管理,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从而提升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
营造更加和谐的慈善环境
王名认为,网络慈善应当予以正面引导和鼓励,需要在慈善法的框架下找到落地的相应机制。郑功成也认为,慈善法立法,就是互联网的发达为当今慈善事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途径,必须充分利用。同时,互联网又有虚拟世界的特征,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是常见的,所以应当强化监管。
“鉴于网络慈善中存在的问题,要引导人们通过合法的慈善组织来行善,以确保人们的爱心不受欺诈。同时,还要大力发展社区慈善,在熟悉的环境帮助身边的人,这样的行为更有效也更容易被人们接受。”郑功成说,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必须对网络上具有欺诈性的募捐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包括经济处罚和公布不法者名单、纳入失信黑名单,甚至依治安法给予拘留等。这样可增加违法者的成本,避免人们的爱心受到玷污。
致公党中央的提案也建议,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加大慈善法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认知慈善、依法参与慈善、关心慈善、支持慈善,树立大众对微公益事业的正确认识,营造和谐的慈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