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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车买牛强迫交易受刑罚

甘孜日报    2017年06月14日

    本网讯(州法院 王荔)色达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近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色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满某强迫交易罪一案,43名群众前来旁听了该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127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满某在色达县翁达镇老折山山下将受害人李某、何某甲、何某乙三人拉牛的车辆拦下,并要求李某、何某甲、何某乙三人将10头小牦牛卖与被告人满某,李某、何某甲、何某乙三人不同意卖牛,被告人满某就捡起石头欲打何某乙,而与被告人满某一起的甲某某则对被告人满某进行劝阻。李某、何某甲、何某乙三人在被告人满某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下不自愿的将10头小牦牛以11 6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满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色达法院认为,被告人满某采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李某、何某甲、何某乙三人不自愿的情况下强行以11 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属于三人的10头小牦牛买下,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色达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色达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满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提起上诉。

    本案是色达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在本辖区内属首例,开庭前,法官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耐心讲解,被告人满某也清醒的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是犯罪。

    对于法律意识淡薄的藏区群众来说,认为采用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是很普通的事情,并不是犯罪,因此本案在受理后,本着打击犯罪、普及法律和教育的目的,公开开庭审理,对满某依法定罪判刑,有力的打击了此类犯罪,同时也使牧民群众对此罪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认识到了什么是受法律打击的,什么是受法律所保护的,此次审理也达到了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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