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7年07月10日
郑先生:王某欠我30万,我去王某户口所在地炉霍县起诉民间借贷纠纷,经调解推迟了半年还钱期限,可是半年过去了王某一直没有还款,还到康定大肆挥霍。我向炉霍法院申请了执行,但暂时没有结果。王某一直在钻法律的空子,我能否去州法院再起诉他?我该如何做呢?
法官解答:因为您和债务人的借贷纠纷,已由法院作出处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所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您不能再到上一级法院起诉债务人。
拿到胜诉判决或者拿到调解书后却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十分复杂,有可能是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有可能是债务人已经将财产进行转移。建议您积极配合执行法官的工作,并且您可以将您所知道的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房产、机动车辆、存款、债券、股票、股份、基金份额等)告知执行法官,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您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穷尽手段也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申请中止执行,等待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将案件恢复执行程序。
另外,如果您认为相关法院的执行人员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您对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值班法官: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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