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8年09月20日
本网讯 近日,泸定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侯某在未获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使用镰刀、油锯等方式将泸定县兴隆镇蒲麦地灯草沟(小地名)集体林区的松树、杂木砍伐,采用火烧、除草剂除草的方式对林地进行整理后,分别用于个人种植花椒,改变了林地的用途,造成大量林地被破坏。经甘孜藏族自治州林科所鉴定,三被告人分别占用集体林地面积为16.53亩、18.71亩、9.28亩,且该集体林地林种均为防护林。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未经许可非法占用并改变林地、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严惩。因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泸定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马某乙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侯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该案是全省“守护绿川2号行动”和全州“绿色亮剑”集中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我县涉及的一起严重破坏林地、草地的案件,泸定法院坚决打击和惩处破环生态环境的行为,通过“以案说法”,树立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也表明了法院守护好蓝天白云、绿水青山的坚定立场。
冯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