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8年07月18日
【案例】 墙皮脱落损坏轿车 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案情:
丹巴县某住宅小区于1999年竣工,自2013年7月1日起,某物业公司根据《委托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负责包括建筑物外墙墙面在内的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2017年3月9日,洛桑将其宝马轿车停泊在小区外的公共道路上。该公共道路未标记停车位,亦未设立禁停标志。不料当晚小区2号楼约4层处的若干外墙墙砖脱落,部分墙砖砸中洛桑的轿车,造成该车前机盖、车顶、后挡风玻璃、天窗、右侧车窗等多处损坏。事发后,物业公司向洛桑支付了3.8万元公众责任险赔款。洛桑将车辆交4S店维修,共花费5.4万元。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洛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支付剩余维修费1.6万元。
丹巴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赔偿洛桑因损害遭受的实际损失,其获得的公众责任险赔款由保险公司单方估算且未经洛桑确认,不应作为赔偿的依据。物业公司认为维修费用过高,然未就费用过高举证证明,亦无证据证明洛桑在4S店进行维修存在不当,故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洛桑剩余维修费1.6万元。
法官点评:
物业公司对于维护、管理义务的履行未能有效阻止外墙墙砖脱落对他人财产造成的危险和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建筑物外墙墙砖发生脱落损坏轿车,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并对洛桑财产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即便洛桑违规停车,亦仅应受相关行政处罚,其行为与车辆在公共道路被砸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洛桑不存在民事法律上的过错,不应作为减轻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的事由。
丹巴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