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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五十)

甘孜日报    2019年04月01日

[案例] 顾客在酒店洗手间里滑倒摔伤,酒店能因已张贴“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而免责吗?

案情:

1月18日,郑某过生日,邀请好友刘某等人来到某酒店聚餐,席间喝了点啤酒。就餐结束后,郑某和刘某一起去洗手间,不料郑某脚下一滑,在从洗手间往外走的台阶处摔了一跤,当时以为没什么大碍,就回家了。第二天下午,郑某左脚疼痛得越来越严重,去医院一查,被诊断为左外踝骨折。事后,由于医药费的承担问题与酒店无法达成协议,郑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酒店辩称,酒店在洗手间多处醒目位置张贴了“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理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酒店对于洗手间内这种地面随时可能存在水渍或湿滑的区域,应尽到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应及时清理地面,确保地面没有水渍,及时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原告自身承担60%的责任,被告酒店因地面存有水渍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共计1.2万元。

法官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酒店如果事先没有在洗手间张贴警示标识,就说明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酒店事先已经在洗手间张贴了警示标识,也未必没有责任。比如本案中,酒店即使事先在洗手间张贴了警示标识,也不能用这个理由来免除洗手间地面有水渍的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情判决酒店承担40%的责任。

理塘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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