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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五十三)

甘孜日报    2019年04月25日

[案例]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原车主不担责。

案情:

2016年初,张某和罗某合伙买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跑运输,2018年4月,二人口头约定将合伙货车转让给张某一人所有,张某支付了转让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登记车主一直为罗某。2018年7月8日15时30分许,张某驾驶该车即将行驶至亚丁景区路段时,在与相对方向扎西驾驶的摩托车交会时,其车厢后拦板与扎西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扎西及摩托车倒地造成其重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事故。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认为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扎西不负事故责任。扎西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入院治疗,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认为扎西右下肢损伤构成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张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分别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其余相关赔偿因协商未果,扎西遂将肇事者张某、车辆登记人罗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稻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与原告扎西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被告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扎西不负事故责任,故被告张某应依法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依相关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承担直接赔付责任。被告罗某作为登记车辆所有人,但车辆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他人,虽然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但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除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不足部分,依法应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罗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确认原告扎西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9079.73元,依法判决除由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50000元外,其余损失计29079.73元由肇事车辆受让人张某承担,原车主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罗某对出卖后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稻城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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