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9年06月12日
【案例】 租赁门面时遭遇“二房东”怎么办?
案情:
2019年4月5日,原告张某从被告刘某手中租赁到呷尔镇团结上街某门面,双方约定年租金为2.18万元,其中含押金800元。原告分两次将租金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押金收据及转租证明。2019年5月9日上午,原告在租赁门面内安排装修事宜。这时,有第三人自称是该租赁门面的房主,其表示不同意被告刘某将门面转租给原告张某。随后,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退还其所付租金,刘某返还7000元后,剩余租金拒绝给付。张某遂诉至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系该门面的承租人,其将承租门面转租给原告张某,并收取租金2.18万元。在转租过程中,房主对该租赁门面主张权利,致使原告张某不能对租赁门面使用、收益,该门面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张某要求返还剩余租金1.48万元的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
租客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要注意了解承租房屋的产权情况及抵押情况。若涉及转租,需明确出租人是否同意转租,在房屋信息确认无误且出租人表示同意转租后,再签订转租合同,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九龙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