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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六十五)

甘孜日报    2019年09月19日

【案例】错转25万元到他人账户,法院:不当得利应返还!

案情:

谢某在承建某公司工程时,将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洛桑。2018年底,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后确认尚余尾款58万余元未支付,约定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后再行支付。2019年1月12日,因洛桑急需资金周转,谢某让财务人员暂付给洛桑25万元工程款。财务人员却误将16万余元、42万余元及25万元分次转入洛桑的银行账户,即等于谢某在洛桑承建工程尚未完全完工及验收的情况下,已经结清所有工程款,并多支付了25万元给洛桑。

谢某发现后,多次联系洛桑退还多支付的25万元,但洛桑却不予答复。“在工程未完全完工及验收的情况下,工程款结清就结清了,毕竟这是他应得的。但是多转的25万元,不是他应得的,他却拒不返还,这太要不得了!”谢某义愤填膺地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白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谢某、洛桑结算后,确认谢某欠洛桑工程款58万余元。谢某的财务人员共将83万元转入了洛桑账户,即超出工程款支付25万元给洛桑,对此洛桑未予以否认,在谢某催还时,仅仅以目前没有钱为由推脱。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洛桑已返还20万元给谢某,该事实也可证明洛桑取得该25万元系不当得利。故法院依法判决洛桑返还剩余5万元给谢某。

法官点评: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洛桑便是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占有谢某的25万元,致谢某遭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提醒,在经济往来中交易双方均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如果他人疏忽大意转错或者多转款项,受益人应及时返还;拒不返还的,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

白玉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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