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8年09月18日
除了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可以降低个人税负之外,近年来部分保险产品也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扶持,同样可以帮助我们合理节税。比如,税优型健康险、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及人寿保险也有“节税”功能,让我们一起去看看。从个税起征点重新调整到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正式实施,近期税收话题的热度持续高涨。尤其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的具体“时间表”之后,一场广泛的全民大讨论也随之再度掀起。事实上,除了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可以降低个人税负之外,近年来部分保险产品也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扶持,同样可以帮助我们合理“节税”。
税优型健康险可“抵税”
险如其名,“税优健康险”是指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健康型保险。这一险种自2017年7月1日正式落地,按照相关政策,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目前,可享受这一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指向3类人群:一是取得工作薪金所得、连续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二是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三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及承包承租经营者。上述3类纳税人在购买商业健康险后,可以在当年(月)计税时,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标准,对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予以税前扣除,具体抵扣额则与每个投保者实际收入挂钩,目前纳税人投保税优健康险产品每年最高可少缴1080元个人所得税。
税延型养老险“延迟缴税”
除了税优型健康险,还有一种和税收相关的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也在今年正式落地。目前,税延养老保险已在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正式试点。对于试点地区的职工而言,投保该险种相当于国家将养老保险费从税前工资中扣除,应税工资由此降低,应缴个人所得税也随之降低。同时,这部分降低个税的延迟缴纳可以通过配套商业保险实现长期增值,也就是说可以税收延迟的时间为投保人换来收益的增长。
在税前扣除限额的具体力度方面,目前试点政策规定,对于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税前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扣除;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税前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确定。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到个人开始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2017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7132元进行测算,则投保人可享受的个人缴费税前扣除为427.92元。当投保人个人月收入超过16666.67元时,税前扣除限额达到1000元/月(12000元/年)的上限。
人寿保险也可“节税”
事实上,除了上述两款特殊的政策性产品之外,人寿保险也被视作是一种合理避税的有效工具。 具体而言,人寿保险的主要节税优势主要体现在遗产税(国内尚未开征)的规避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人寿保险单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人身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处理。因此,人寿保险只要指定了身故受益人,那么相关保险金就不会被视作遗产处理,既然不作为遗产处理,自然就无需缴纳遗产税,相关受益人也无需因为获得寿险赔款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而言,按照现行政策,保险赔款尤其是寿险身故赔偿金无需缴纳个税和遗产税。而税优健康险最高200元/月和税延养老保险最高1000元/月的力度,虽说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但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和增加,我国未来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也有望实现进一步动态提升,国内保险税优、税延的政策力度也很可能随之得到提升,相关险种也值得我们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