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 2019年04月28日
明码标价77万多元的车辆,提车则需另外加价30万元,不加价买不到车……新华社记者近期走访多家汽车4S店发现,部分高档车型加价销售成为市场“潜规则”。有的经销商加价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有的经销商开发票,但需要另外交钱补税点。
最近,女奔驰车主维权事件揭露了金融服务费这一“潜规则”,而就汽车销售而言,“潜规则”其实还有不少,比如加价销售、强制搭售保险、强制卖装潢以及收取出库费、验车费……每种“潜规则”都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架空了相关法律法规。
以此次曝光的汽车加价销售为例,经销商不仅加价幅度很高,而且加价部分存在发票问题。其实,不仅是高档汽车,部分普通新车销售也存在加价行为,只是幅度较小。若消费者不加价,则无限期拖延提车时间。这一“潜规则”架空了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没有标明加价部分则挑战了《价格法》中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此外还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
2017年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对这一行业性制度,很多汽车经销商却根本不放在心上。
汽车销售“潜规则”之所以盛行,首先缘于经销商利欲熏心,缺少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其次,很多购车者缺少维权意识,相关监管者缺少主动作为。其三,一些制度性违法成本远不及经销商违法所得,因而经销商对罚单并不在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对加价销售给予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而经销商在一辆车上动辄加价几十万元销售。
汽车销售“潜规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多种权益,而且损害了多部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公信力,不但扰乱了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还影响到汽车消费对经济的贡献,是时候对其进行一场全面整治了。
对于加价销售,有关方面既要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也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处,更有必要完善制度加大违法成本。其中,消费者的积极维权对于违规经销商是一种教训,从相关判例来看,法院也是站在消费者一边的。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应联手“作战”,依据多部法律法规对经销商进行全面排查,对违规者算“总账”。比如有专家建议汽车经销商形成价格同盟,开出反垄断罚单,对存在偷税漏税的开出税收罚单。当然,最根本的还是要完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比如可以考虑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按涉案金额成倍数罚款。只有让违法成本远大于违法所得,经销商才不敢动用“潜规则”任性宰客。(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