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2021年10月17日
案件回顾
王氏夫妻育有5个子女,二女儿在上世纪70年代就下海经商,辗转到了香港、台湾、加拿大,最后在澳大利亚入籍;小儿子上世纪90年代末移民加拿大;其他3个孩子定居北京,生活都不错。
王氏夫妻在加拿大购买一套别墅供小儿子居住,后来考虑到财富传承安排,就订立了一份遗嘱,其中明确表示将加拿大别墅指定由小儿子继承。
王氏夫妻百年后,儿女们想要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却遭遇两个最大的障碍:其一,王氏夫妻在中国订立的遗嘱,在境外的财产所在地是否有效?其二,二女儿的身份无法确认,能否继承王氏夫妻在中国的财产?
房子似乎是中国老百姓喜欢的商品之一。有统计显示,无论境内外中国人都偏好房地产,有71.6%的受访者表示,已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了海外房产。那么,在海外置业的家庭需要订立遗嘱吗?从财富保护与传承的角度而言,遗嘱应该是每个人、每个家庭的标配,对在海外置业的家庭尤其需要。
■ 涉外继承可能涉及中外法律适用冲突
王氏夫妻订立遗嘱,明确表示将在加拿大购买的别墅指定由小儿子继承,那么,这份遗嘱适用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吗?
《民法典》第十二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王氏夫妻在中国订立遗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依照《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遗嘱形式也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6种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中指定由小儿子继承的别墅位于加拿大,属于涉外继承,由于涉外继承往往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发生法律冲突,在实际继承时,需要调整法律冲突的规范,决定依哪国法律继承遗产才为有效。
■ 入外籍家人身份如何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也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进行了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王氏夫妻在中国去世,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二女儿对于王氏夫妻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是可以继承的,但是需要证明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身份关系是不适用自认制度的,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相互间认可对方的身份,也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包括我们常见的夫妻关系需要结婚证证明、亲子关系需要出生证明或户口本证明、派出所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显示的亲属关系等。
由于二女儿已加入澳大利亚籍,其中国身份与一家人的亲属关系应该是有证据证明的,但是加入外国籍的身份与中国身份的连接点是没有的。如何证明一个外国人和中国亲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也是诸多移民家庭继承纠纷中的典型难点之一。
其实,看似复杂的事情,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能够有清晰明确的交代,就会为事实的认定奠定扎实的基础。假设王氏夫妻订立遗嘱时明确表示“二女儿王某某,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加入澳大利亚国籍,护照号为xxx”,遗嘱中载明的该陈述内容再结合其他相关佐证,即可相对顺利地破解身份难题。
■ 律师提醒
海外置业家庭、移民家庭在订立遗嘱时,往往会涉及对境外财产的处理,因此还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分别针对各自财产份额订立遗嘱。
(二)如果遗产中有海外投资或置业,一定要订立遗嘱列清财产清单、附上投资或置业的合法凭证,比如房屋产权证书、投资理财合同等。
(三)如果您在不同国家分别有投资或置业,遗嘱一定要分别订立,防止一份遗嘱原件无法分割导致继承陷入困局。有些国家不同的省或州法律规定或法律流程各不相同,建议这些省或州如果有财产,也要单独订立一份遗嘱。
(四)为保证遗嘱执行的顺利,原则上建议国内、国外财产分别订立遗嘱。对于国内的财产,可在国内专业人士指导下订立遗嘱;国外财产应在当地专业人士指导下订立遗嘱。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