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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汉戏曲文化形成的标尺

甘孜日报    2019年12月20日

     ◎谢真元

     众所周知,中国戏曲史的研究肇始于王国维。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已经形成了一门独立、完整、系统的学科。然而,诸如中国戏曲究竟“源自何方?”“形成于何时?”等这样一些最基本、最简单的问题,至今仍莫衷一是、悬而未决。一代代海内外戏曲史研究者们,试图从不同角度探究,并得出了多种多样的答案。综观戏曲史各领域,似乎再也找不出能引起如此持久争论的问题了。可以说,这是一个既古老又有新意的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相比较而言,汉民族戏曲研究的这一基础课题,至今虽然仍众说纷纭,但毕竟经过几代人的辛勤耕耘,这片园地已然绿树成荫、硕果累累。然而,对于藏戏的研究,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系统的理论研究还未形成,仅有一些资料性汇编等浅显的研究。因此,在梳理这两种戏曲文化的发展脉络之前,我们必须对“戏剧”“戏曲”等最基本的概念予以界定,并对戏剧与戏曲的关系进行阐述,进而廓清戏曲形成、成熟的标志等问题。

     究竟什么是戏剧?这是令全世界的戏剧学论者都感到惶惑的问题。因为立论的角度不同,各种戏剧学论著对“戏剧”的界说均人言言殊。通常说来,“戏剧”是指“由演员扮演角色,在舞台上当众表演故事情节的一种艺术”。[ 叶长海《中国戏剧学史稿》第15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

     关于“戏曲”,历史上曾有过多种称谓,如“戏文”、“旧戏”、“国剧”等。作为语词,“戏曲”首见于元末明初人陶宗仪的《南村辍耕录》:“唐有传奇,宋有戏曲、唱浑、词说,金有院本、杂剧、诸宫调”。这里的“戏曲”,实指宋代“杂剧本子”。此后200余年间的曲论著作,无人再使用这个名称。直到明末的凌濛初,曾使用过“戏曲”一词,指的是“戏曲剧本”。

     晚清的姚燮在《今乐考证》中,首次比较明确地将“戏曲”作为演出艺术的概念提出来。真正大量使用“戏曲”这一概念,是在王国维的《宋元戏曲考》中。此后,“戏曲”一语,便作为宋金以来包括杂剧、南戏、传奇和各种地方戏曲在内的中国传统戏剧文化体系的统称,泛指中国传统的戏剧文学和戏剧演出艺术。可见,“戏曲”这一概念经历了缓慢的发展过程,之所以逐渐被普遍认同、接受,是因为这一称谓更能体现中国戏剧艺术融“唱、念、做、打”于一体的高度综合性特征。

     戏剧与戏曲的关系,是一个艺术门类的总称与所属的各艺术形态的关系,即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戏曲”不过是“戏剧”的一种具体形态而已,两者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一种主从或者说种属的关系,“戏曲”从属于“戏剧”。事实上,早在王国维就已经在现代意义上规范化地使用“戏剧”和“戏曲”的概念了。

     王国维在《宋元戏曲考》等一系列的著作中,已经是明确地将“戏剧”作为一个种概念,而将“戏曲”作为一个属概念。他在《宋元戏曲考》的“余论”部分曾明确地指出:“我国戏剧,汉魏以来,与百戏合;至唐而分为歌舞戏及滑稽戏二种;宋时滑稽戏尤盛,又渐藉歌舞以缘饰故事,于是向之歌舞戏,不以歌舞为主,而以故事为主;至元杂剧出体制遂定。南戏出而变化更多。于是我国始有纯粹之戏曲。”

     中国藏、汉戏曲艺术乃戏剧这一艺术门类中的分支,它既具有戏剧文化的共性,又具有戏曲文化的独特性。因此,衡量它们形成的标准也应该是双重标准,首先它们应该具有戏剧文化的共性,其次应该具有戏曲文化的特性。同时,戏曲是中国的民族艺术,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土壤中生成的,无论形式还是内容,无不蕴涵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特色。

     我们认为,衡量中国戏曲的形成,宜用双重标准。首先,应借用亚里士多德的戏剧理论,探究其是否符合戏剧规范;其次,依据王国维的戏曲理论,考察其是否符合中国的戏曲界定。因此,我们将亚里士多德的戏剧理论著作《诗学》和王国维的《宋元戏曲史》,作为衡定汉、藏戏曲形成标尺的理论依据。有一个共同的标尺,方才能对汉、藏戏曲的起源及其形成发展进行梳理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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