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 2015年06月26日
村党支部书记报酬标准较2012年平均增长41.3%
为加强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我省近日下发通知,对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最低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大幅增加,其中村党支部书记报酬标准较2012年平均增长41.3%。新标准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文书(村会计)和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以2014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为调整增加基准,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和财政状况等差异因素,按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4种类型分别确定。内地少数民族自治县及待遇县依照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标准执行。
调整后具体标准为: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文书(村会计)、组干部,分别为每人每月1650元、1490元、1320元、550元;丘陵地区分别为每人每月1430元、1290元、1140元、515元;山地地区分别为每人每月1330元、1210元、1060元、500元。
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则参考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按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2种类型分别确定。其中,城市社区包括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建成区规划区的社区,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建成区规划区的街道(乡镇)社区;农村社区主要包括其他乡镇社区。调整后,在任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每人每月2900元,居委会主任每人每月2700元,专职干部每人每月2500元;在任农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每人每月2600元,居委会主任每人每月2400元,专职干部每人每月2200元。
按规定,享受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职数核定为每村4职,即除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文书(村会计)外,其他村干部核1职,其基本报酬补助标准参照村文书标准执行;新村建设已完成规划编制、已建和在建的建制村在此基础上增加1人,作为新村建设公共服务管理岗位人员,其基本报酬补助标准参照村文书标准执行;每组按组长1职核定。社区干部按党组织书记、主任和1名专职干部3职计算;常住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社区增配1名专职副书记,其基本报酬补助标准参照社区专职干部标准执行。
省上明确,此次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标准为最低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工作需要进行适当增加调整,重点对村人口在3000人以上、高寒高海拔地区工作的提高补助标准;对跨村兼职和兼任组干部的提高报酬待遇。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激励保障机制,继续推行“固定报酬+绩效报酬”制度,强化考评激励,充分调动村(社区)干部干事创业活力。
此前,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在任村党支部书记基本报酬最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20元,丘陵和山地地区每人每月分别为1000元和900元。在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110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900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820元。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专职干部分别为每人每月2400元、2200元、2000元。(林凌 记者 熊润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