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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远迁后 对个人承包土地有处置权

四川日报    2016年09月01日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实施
    本网讯(张庭铭 刘佳)9月1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首次赋予移民远迁后对红线外属于个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处置的权利。这是记者从8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截至2015年底,全省已建、在建、拟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526座,涉及移民160多万人,其中已建工程189座,涉及移民76万人;在建工程180座,涉及移民66万人;拟建工程157座,预计涉及移民约20万人,及时制定和颁布符合我省实际的条例,意义十分重大。
    历时3年多时间,历经47次修改,《条例》于今年7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填补了我省水利水电移民工作地方立法的空白。《条例》对涉及移民工作的各级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相关职能部门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责、职能以及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流转经营权等方式,对移民远迁后,在建设征地红线外且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属于移民个人承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妥善处置。
    “在编制移民安置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方面,《条例》规定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政府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省扶贫移民局总工程师都勤表示,没有听取意见或者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将不得审批或者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条例》还规定由独立机构评估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移民生产、移民生活水平等评价工作,对移民安置工作和移民合法权益起到监督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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