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8年07月19日
本网讯 近日,州人民政府下发《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对全州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德格县、白玉县、新龙县、巴塘县、乡城县、得荣县、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亚丁景区管理局调整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色达县、石渠县、理塘县、稻城县调整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
调整后全州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德格县、白玉县、新龙县、巴塘县、乡城县、得荣县、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亚丁景区管理局每小时17.4元;色达县、石渠县、理塘县、稻城县每小时18.7元。
《通知》指出,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以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 陈杨